凉山州科学技术局
关于公开征求《凉山州科技人才、创新团队
和示范单位认定表扬办法(征求意见稿)》
社会公众意见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统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州战略,激励科技人才创新创造,引导科研企事业单位争先创优,营造一流创新发展生态。州科技局起草了《凉山州科技人才、创新团队和示范单位认定表扬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征求意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书面材料、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凉山州科学技术局提出意见建议。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在电子邮件标题注明“《凉山州科技人才、创新团队和示范单位认定表扬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联系人:何浩邈 联系电话:0834-2185066 13795651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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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凉山州科技人才、创新团队和示范单位认定表扬办法(征求意见稿)》
凉山州科学技术局
2024年4月22日
附件
凉山州科技人才、创新团队和示范单位认定表扬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统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州战略,激励科技人才创新创造,引导科研企事业单位争先创优,营造一流创新发展生态。结合凉山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人才、创新团队和示范单位认定工作紧扣“三大强州战略”和全州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遴选认定为抓手,以表扬激励为导向,推动各类科技人才、创新团队和示范单位聚集成群、集群成势,着力打造一支符合凉山实际、彰显凉山特色、契合凉山需要的科技人才队伍,加快构建以人才为核心、以团队为载体、以示范单位为引领的科技人才发展新格局。
第三条 凉山州科技人才、创新团队和示范单位由州人民政府予以认定和表扬,原则上每两年一次,偶数年开展评选。每个类别认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个。表扬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认定数量的50%。
第四条 州级人民政府重点引进的科技人才、创新团队和重大项目,经州政府研究批准后,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认定和表扬,不受时间、名额限制。
第五条 州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申报、评审、认定和宣传等工作。明确认定范围、时间和申报程序,提出拟认定和表扬对象建议名单,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认定表扬。
第六条 科技人才、创新团队和示范单位认定表扬工作,遵循“择优认定,限额表扬,定期评价,动态管理”原则,认定表扬一批在全州科技创新、人才发展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才和单位。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人才、创新团队和示范单位是指凉山州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州的独立法人单位)及其科技(管理)人才,以及国家和省有关科研单位来凉开展帮扶的科技人才。
第八条 优先认定和表扬在“三大强州战略”、乡村振兴、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集成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等领域表现突出的人才、团队和单位。
第二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九条 科技人才认定范围分为科技创新拔尖人才、科技创业拔尖人才、青年拔尖科技人才、科技帮扶拔尖人才、科技创新拔尖企业家和科技管理拔尖人才6个类别。除科技帮扶拔尖人才和州政府重点引进人才外,其他人才需要连续在凉工作不少于3年且签订有正式劳动合同。科技帮扶拔尖人才是指入选“三区”人才、国省科技特派团、“科技兴村在线”平台的专家人才,每年到凉工作原则上不少于30天或10次。
(一)科技创新拔尖人才
申请对象需要同时满足前4项和5~9项中的两项以上条件:
1.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企业人才可放宽到大学本科学士学位或中级职称)。
2.研究方向符合科技前沿发展趋势,或属于我州“2+5”现代工业、“6+8”现代农业、“4+6”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3.年龄不超过50周岁。
4.研究成果具有较高水平创新性,有良好产业化发展前景。
5.主持完成州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2个以上(含自筹资金实施的横向项目和指导性项目)。
6.获得过州级及以上政府性科技奖励,或省级及以上社会性科技奖励。
7.主持研发的技术成果在凉山落地转化,并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
8.有国家(国防)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PCT国际专利授权,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高质量学术论文。
9.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州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工作,或担任首席工程师、首席科学家等创新平台负责人。
(二)科技创业拔尖人才
申请对象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为企业主要创办者或实际控制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占股20%以上),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市场开拓和经营管理能力。
2.年龄不超过50周岁。
3.创办领办企业属于我州“2+5”现代工业、“6+8”现代农业、“4+6”现代服务业领域。
4.拥有1项以上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技术水平较为先进,市场前景和盈利(融资)能力较强,最近两年均实现盈利。
5.创办领办的企业在凉山州内注册,依法经营,无环保、安全生产、科研诚信等不良记录。
(三)青年拔尖科技人才
申请对象需要同时满足前4项和5~7项中的一项以上条件: 1.具有本科学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研究方向符合科技前沿发展趋势,属于我州优势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3.年龄不超过40周岁(企业人才可以放宽到42周岁及以下)。
4.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国防科技等领域崭露头角,为所在科研领域同龄人中的拔尖人才,发展潜力较大。
5.具备参与或主持州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经历。
6.有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PCT国际专利授权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7.在科技型企业、州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国防科工重点单位、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点资源能源企业等单位担任研发人员或专业技术人才;或在重点实验室、农业科技园区、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州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担任专家等职务的人才。
(四)科技帮扶拔尖人才
申请对象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本科学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对口帮扶凉山州的国家“三区”人才计划、国省科技特派团或“科技兴村在线”平台专家。
3.联系服务农业企业(专合组织)1家以上,或建设示范基地1个以上;或累计解决农业技术需求5项以上;或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新模式2项以上,其中“粮经草”品种推广种植面积不低于1000亩,畜牧品种养殖数量不少于500头(只、条)。
4.对受扶地农业经济发展或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作出重大贡献,且获得受扶地区群众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高度认可。
(五)科技创新拔尖企业家
申请对象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业界声誉良好。
2.所属企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
3.申报人以经营企业为职业,为企业主要创办者、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其中民营企业需占股20%以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占股比例不做要求),或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负直接责任。
4.重视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产业领域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或全州重点发展的“2+5”现代工业、“6+8”现代农业、“4+6”现代服务业领域,在州内处于领先地位。
5.具有较强的创新思维和理念,重视研发投入和科技人才发展,并取得明显成效。所在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200万元。
6.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企业拥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家新药、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等有效知识产权2件以上。
7.所在企业经济和社会效益明显,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且上缴税收超过200万元。
(六)科技管理拔尖人才
原则上不推荐副处级或相当于副处级层次的领导干部参加评选。申报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近5年的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且至少有1次优秀等次,或获得过州级及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先进个人表扬荣誉。并具备下列条件:
1.爱岗敬业。热爱科技创新工作,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勤于付出、敢于创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关于科技创新的要求部署,先锋模范作用显著。
2.勤于钻研。善于把握科技创新规律,能够创造性地落实上级要求,在科技创新发展规划、政策法规、监督评估以及项目申报、创新主体培育、创新平台建设、技术合同交易、州级及以上科技奖励推荐、全社会研发投入、科技人才服务等重点工作上表现突出。
3.成绩突出。在科技助力乡村振兴发展,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深化产学研合作,促进创新要素向科研单位集聚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4.廉洁自律。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无违纪违法和失信行为。
第十条 创新团队需依托州内或国家、省驻州单位和州属企事业单位,拥有共同创新研发目标、明确发展规划和自主知识产权,具备承担重大科研项目、重点研发任务能力的科技人才组织。具体分为高尖人才创新团队、拔尖人才创新团队和露尖人才创新团队三个类别。团队带头人应具有较高学术造诣、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有充足的精力推动团队建设。团队成立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
(一)高尖人才创新团队
申请对象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在省内或国内处于一流水平,具备承担省级及以上重大战略任务和解决“卡脖子”技术能力,具有显著的持续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拥有高价值自主知识产权,拥有坚实的创新基础、充分的产业化准备和广阔市场前景,或对凉山经济社会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2.团队带头人年龄原则上不受限制。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40周岁(含)以下成员不少于1/3。
3.团队与依托单位合作时间不少于3年,或以重大科技项目为支撑,有良好的协作运行机制和相对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凝聚力强,学术氛围浓厚。
4.具备良好的科研平台和环境条件,具备从事科技研发所必备的实验设施和条件。依托单位有完善的科技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在产学研合作和科技交流合作基础良好,经费来源、渠道相对稳定。
(二)拔尖人才创新团队
申请对象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在州内处于一流水平或在省内处于先进水平,具备承担州级重点科研任务和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能力,具有明显的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团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5件以上,拥有良好的创新基础和充分的产业化准备及广阔市场前景。
2.团队带头人年龄不超过50周岁。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35周岁(含)以下成员不少于1/3。
3.团队与依托单位有持续合作基础,有良好的协作运行机制和相对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科技成果产出预期较好。
4.团队依托单位有完善的科技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具备从事科技研发所必备的实验设施和条件,能够提供创新团队建设和发展所需的配套经费。
(三)露尖人才创新团队
申请对象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在州内处于先进水平,研究方向属于全州产业关键技术领域或前沿,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在专业领域声誉良好,发展潜力较大。
2.团队带头人不超过45周岁。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其中30周岁(含)以下成员不少于1/3。
3.与依托单位有持续合作基础,有良好的协作运行机制和相对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
4.依托单位有完善的科技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有必要的实验设施和经费投入。
第十一条 示范单位是指在凉山州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省属、州属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州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单位,具体分为科技创新领先企业和科技人才发展示范单位2个类别。申报单位注册时间不少于2年。
(一)科技创新领先企业
申请对象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部署要求,聚焦产业转型升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在州内处于领先地位,企业发展态势良好。
2.企业科技创新成效突出,建有州级及以上创新平台,与核心产品(服务)相关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家新药、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等有效知识产权不少于5件,有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3.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大,科技人员数量占企业职工的10%以上,近两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平均比例不低于2%。
4.主营业务突出,盈利模式清晰,商业模式成熟。属于工业企业的,上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2000万元(农业和文旅企业营业收入按工业企业50%标准执行),近两年净利润或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
5.近三年内企业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无科研失信记录和环境信用问题。
(二)科技人才发展示范单位
申请对象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关于科技和人才工作的部署要求,重视科技人才发展,在州内处于领先地位。
2.有领军。高校、科研院所的副高级或硕士学历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不少于30名,企业不少于10人;或州级学术技术带头人、“菁英成长计划”入选者不少于3人;或有省级及以上人才计划入选者。
3.有平台。拥有州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或州级及以上创新团队不少于3个。
4.有成效。累计获得州级及以上科技奖励5项以上(含社会性科技奖励)。
5.有成果。单位累计获得自主知识产权10项以上,高价值论文20篇以上。
6.有研发。近三年有稳定的研发投入(包括但不限于科技项目、人才工资、岗位激励资金、住房补助等)。其中,工业企业单位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农业和文旅企业营业收入按工业企业50%标准执行),事业单位累计不少于200万元。
7.有投入。近三年有稳定的科技人才投入(包括但不限于科技和人才项目、人才工资、岗位激励资金、住房补助等)。其中,企业单位不少于500万元(农业和文旅企业营业收入按工业企业50%标准执行),事业单位累计不少于100万元。
8.有条件。具备人才研发创新所需的实验条件。其中,企业单位实验设备价值不少于500万元;事业单位实验设备价值不少于200万元。
9.有机构。科技人才工作机制健全,有分管工作领导、专门内设机构、专兼职人员负责科技人才工作。
10.近三年单位及科技人才无科研失信行为。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发布通知。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发布认定工作通知,明确推荐名额、推荐条件等。
第十三条 县市推荐。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统筹开展本地区拟认定对象推荐工作。其中,入选省级及以上科技人才计划项目或同等次的专家,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区的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专家推荐名额不超过所在单位名额的50%。各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推荐名额和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报县(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以县(市)人民政府名义函报州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确定拟认定对象。州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成立专家评审组,对推荐对象进行评审。结合专家组评审结果,按照一定比例形成拟认定对象候选名单。
第十五条 确定拟表扬对象。州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打分和日常掌握情况,按照不超过认定数量50%的比例确定拟表扬对象候选名单。
第十六条 面向社会公示。拟认定对象候选名单、拟表扬对象候选名单经州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党组会议审定后,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州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州政府审定。公示期间,发现存在影响认定表扬的人才和单位,不再作为认定对象、表扬对象,并不再递补。
第十七条 认定命名。正式认定名单、表扬名单提请州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州政府统一认定和命名。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认定对象名单,统一命名为“凉山州XXX科技ZZZ人才、XXX创新团队”(“XXX”为研究方向或产业领域,“ZZZ”为人才类别)。示范单位统一命名为“凉山州科技创新领先企业”或“凉山州科技人才发展示范单位”。
第十八条 发文表扬。以州政府名义印发科技人才、创新团队和示范单位的认定和表扬文件。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科技人才、创新团队和示范单位认定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条 科技人才、创新团队和示范单位由于调离凉山、团队解散、示范单位注销或违法违纪等原因,经州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后,按程序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一条 建立科技人才、创新团队和示范单位重点联系服务机制,协调解决相关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二条 支持科技人才、创新团队和示范单位承担州级科技(人才)计划项目,并优先推荐申报所在县市以及省级、国家级科研任务和科技人才计划。支持科技人才、创新团队专家入选州级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和决策咨询专家库,参与科技管理事务和全州重大发展问题决策咨询工作。鼓励科技创新人才、团队所在单位向受到表扬的人才和团队集中投入科研资源,并在工资待遇、岗位补助、职称职务晋升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州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专业领域、服务需求等内容,向相关州直部门和县(市)推荐受到表扬的科技人才、创新团队和示范单位。鼓励受到表扬的科技人才、创新团队和示范单位所在的州直行业主管部门、业务联系部门和科研合作单位,优先给予科研资源支持。
第二十四条 州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动态掌握科技人才、创新团队和示范单位创新研发情况,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先进典型和案例,营造比学赶超氛围。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五条 科技人才、创新团队和示范单位认定期满后,由州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核评估,重点考核认定前后的创新研发成果变化情况。科技人才重点考核科技成果产出与转化、创新研发能力、科技奖励、高新技术产业营业收入等内容。创新团队重点考核团队建设、人才培养、技术攻关、平台建设、合作交流、成果转化等内容。示范单位重点考核人才规模、经费投入、平台建设、人才政策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州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遴选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州级各类科技创新政策。考核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相关资格或表扬,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和表扬。
第二十七条 科技人才、创新团队和示范单位在认定有效期满后,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评估的,在期满前3个月向州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最长可延期一年。无故、恶意延期的,视为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科技人才、创新团队和示范单位认定有效期满后,考核评估结果等次为合格及以上的,可以重新申请认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凉山州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